[摘 要] 商务条约英语既具有商务英语的特点,同时也具有法令英语的特点。本文按照商务条约英语的特点,从词法、句法、语用等几方面探析商务条约英语的语言特征。
商务条约英语属庄重文体,即各类英语中正式水平最高的一种。下面从词法、句法、语用等几方面探析商务条约英语的语言特征。
一、词汇特征
1.正式词语的使用。商务条约英语要对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行为准则的准确涵义和范畴进行直接而明确的划定, 其措词必需严谨、精确、正式, 并不带小我私家情感色彩。因此正式词语在商务条约中使用频率很是高,俚语、俗语、方言、戏谑语不能呈此刻商务条约中。为浮现其正式与严谨的文体特征,商务条约英语多倾向于用较庞大的介词短语来取代非正式语体中常见的简单介词与连词。
2.古体词的使用。古体词在现代英语口语和一般书面语中极少使用,但在商务条约等法令文体中,古体词却大量呈现,充实浮现出其庄重严肃的文体气势派头。商务条约英语中最常使用的古体词多为一些复合副词,即由here,there 和where 别离加上after ,at ,by ,from ,in ,of,to ,under ,upon ,with 等一个或几个介词配合组成的复合副词。这些复合词中的“here”指的是“this”,即“本文件(条约,协定等) ”,“there”指的是“that”,即“另外的文件(条约,协定等) ”,“where”指的是“what”或“which”之意。
3.法令用语和专业词汇的使用。条约是具有法令效力的经济文书, 其语言属于法令领域。条约中大量使用的是正式的法令用语及国际商务方面的专业词汇。这些词汇突出法令文本的威严。
4.外来词的使用。商务条约英语中使用的商务类专业术语有不少源于拉丁语或法语,有些则是由其词根派生或合成,很多术语都有沟通的前缀或后缀。它们的意义比力不变,利于精确地表达观念,例如:ad valorem duty (拉丁语) 从价(关) 税, bonafide holder (拉丁语) 汇票的善意持票人, pro rata tax rate 比例税率(拉丁语,即proportional tax rate) , force majeure (法语) 不行抗力, pro forma (拉丁语) 估算表。
二、句法特征
1.长句的使用。商务条约中的句子与普通英语对比而言,句子布局、长度和使用从句的连贯性要庞大的多。商务条约文体中的完整长句的使用可以准确界定条约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排除被曲解、误解、发生歧义的可能性。句子的状语和定语从句等附加身分很是多,并且经常位于明显的位置,对主句意义进行解释、限定或修饰。
2.条件句的使用。条约要求准确严密的规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而条约英语思维缜密,逻辑性强,既要考虑到各类差异环境,又要排除各类例外情形。条约条文在划定双方应该履行的义务之外,还考虑到各类可能产生的环境和处理惩罚步伐。所以条约条款中有较多的条件句, 尤其是在有关付款、违约责任、不行抗力、工业处理惩罚和仲裁等中更是多如牛毛。英文中最常见的是用in case (of)或词组in the event of or in the event that等几种表达方法。
3.名词化布局的使用。商务条约英语中经常使用名词来取代动词、形容词和长句,这就是名词化布局。名词化布局主要是指暗示行动或状态的抽象名词或是起名词感化的非谓语动词,在条约英语中到处可见。
三、语用特征
1.恍惚语言的使用。固然商务条约的语言力求准确严密、清楚明晰,但是在条约规模运用恍惚词语的现象并不少见。事实上,条约中对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约按时,适当运用恍惚语言作帮助,反倒可以确保条约条款的周密和完备。
2.“赘述”现象。条约英语中同义、近义词连用的现象看似是一种“赘述”现象。实际上,为了切合条约英语点水不漏的特征,有时词语的“赘述” 能使寒暄者更有效地通报信息。只要信息接受者准确无误地接受了信息,这种表达方法就不属于赘述。 因此,同义、近义词连用的“赘述”现象具有重要的语用价值。
四、结语
英文商务条约是正式的法令文件, 它在恒久的使用历程中形成了本身奇特的语言特征, 个中最重要的是准确、完整和严密。了解和阐明商务条约英语的语言特征,能够辅佐我们正确认识语言现象,并且对付提高语言运用的有效性、得体性和语言寒暄能力是大有辅佐的。
参考文献:
[1]吕英莉 肖文科:商务条约英语的文体特征[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6,8(4):427~429
[2]黄 晔 敬志红:略论英语商务条约翻译的范例性[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6,7(3):85~87
[3]莫再树:商务条约英语的词汇特征[J].山东外语教学,2003,(6):47~49
[4]黄 晓 钟 文 孙婷婷:浅谈商务条约英语的词汇特点[J]. 天府新论,2006,(6):220~221
[5]张礼贵:涉外条约英语的长句特征及其翻译[J].读与写杂志,2007,4( 8):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