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裴纪平,孙津津,孙俊丽
[摘 要] 高校学生管理的制度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两个层面,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制度体系应包括法律和制度本身的制定规范、学生管理专项事务处理的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于一体的综合体系。从国家与学校两个层面探讨从制度制定、管理实体制度、管理程序制度三个维度建立学生管理法治化制度体系,并提出建设与完善建议。
[关 键 词] 学生管理;法治化;制度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7)24-0006-02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在于治理标准的明确性和稳定性,健全完善的学生管理法律与制度是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前提与基础。基于高校与学生之间本身存在的民事与行政双重法律关系,在管理过程中既有平等主体间双方协商沟通的管理形式,也有学校行使行政管理权限进行单方约束治理的管理形式,管理过程中既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与规章条例为依据,也以学校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与规定为依据。据此,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必须构建国家与学校两个层面的制度体系。这里所述制度体系为广义范围,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借鉴法律规范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般分类,在学生管理法治化制度体系的内容构成上应包括管理制度的产生规定、具体事务的管理规定、特定事项的程序规定三个维度。
一、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学生法治化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构建
高校学生管理涉及学生的教育权、民事权等诸多权利,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产生的法律关系也随之包括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等不同法律关系。对于不同的法律权利与法律关系,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管理法治化在国家层面必须在宪法的精神指导下,通过制定各类单行法律进行规范管理,构建立法法律,教育、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教育部门规章、条例,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等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为一体的法律体系。目前,国家已经基本形成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法律框架体系,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和民事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颁布、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颁布、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颁布、2004年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颁布、2016年修订)、《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发布、2012年修正)、《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发布、2010年修改)等。在程序法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通过、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通过、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通过、2007年、2012年修正)等。既包括教育宏观政策与精神要求,也包括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与学位管理、学生奖励与处分、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申诉救济等诸多专题内容的规定,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奠定了强有力的法制基础。
(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
对学生管理的法治化,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来看,必须加快对法律法规中有关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内容的立法与修订工作,要形成内容上和谐一致、层次上排列有序,充分反映立法规律和时代要求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使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各个主要方面和主要管理行为都有法可依。
1.要加强对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解释与必要的修改补充,促使国家的教育立法走向科学化、系统化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修订重新颁布,虽然新法在高等教育办学方针、人才培养等7处地方作了修订,但更多内容集中在高校的办学机制与运行机制方面,真正涉及高职院校学生管理的内容不多。《教育法》第四十三条明确受教育者享有四项权利,享受教育资源参加教育教学;获得奖助学金;获得公正评价取得相应证书;不服处分、权益受侵提出申诉或者诉讼等权利。对高校内部管理的规定,属于笼统性描述,缺乏直接指导高校进行内部管理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要求,尤其在学生民主参与学校治理、高校的学生管理权力界限、学生权利行使与救济保护等方面没有更详细的规定。
2.加强教育法律法规与其他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的衔接
以高校在校生结婚生育为例,同时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婚姻权、生育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起就取消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与生育不作规定与限制。可理解为凡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可自愿结婚。如果学生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生育当然可以休学保留学籍,但如果是未达法定婚龄孕育或虽已达婚龄但未结婚孕育等此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学校应该如何处理仍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3.加强高校教育法律法规的清理汇编工作
由于教育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与高校教育相关,涉及学生管理的法律规范很多,也分别来自立法机构和委托立法的各相关部门,不同国家机关基于不同职权、不同时期、不同关注点制定的法律规范,在内容上或有重复交叉、或有矛盾不符、或有空白盲点,要消除法律法规之间的各类问题,就必须切实做好高等教育法律法規的清理汇编与一致性审查工作,进一步促进学生管理法治化,在国家层面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体系
(一)学生法治化管理校本制度体系的构建
高校对学生的日常管理涉及教育教学、评奖评优、违纪处分、干部聘任、党员发展、社团活动、社会实践、餐饮住宿、生活安全等众多方面,管理内容基本都超出了法律法规与行政部门规章条例规定的范围,高校学生管理绝大部分是运用校内自定制度进行的。因此,构建高校学生管理的校内制度体系,健全完善高校学生管理的校内规章制度,对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具有决定性意义。2011年教育部颁布《大学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近年来高校普遍开展了章程的制定工作。由高校的权力机构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教育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并且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在高校内部,学生管理法治化须在学校章程的精神指导下通过制定各类学生管理具体事项的规范制度,构建形成学校制度的制定规范、具体事项的管理规范、管理权力行使与学生权利救济的程序规范三者为一体的学校层面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