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丽
[摘 要] 自教育部2003年提出“依法治校”以来,修改和制定颁布了多部法律规范性文件,2016年修订通过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于2017年9月实施。以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例,对照旧版规定,对于高职学生教育管理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主要从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学生自我管理的实现等方面展開,以期能进一步研究。
[关 键 词] 高职;教育管理;自我管理;民事行为能力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7)24-0038-02
教育部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六项举措来推进依法治校,其中第六项是完善学校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要求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尊重并维护学生的人格权和其他人身权益。学生的利益保护在教育管理中地位的逐渐凸显,但是尚未上升到立法层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保障权利需有法可依逐渐成为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教育部于2016年12月16日修订通过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制定的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05版)废止。规定第二条指出“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所以高职学生管理也与本科院校一样受该部门规章的调整。下文就其中几点法律问题展开讨论
一、学生合法权益
(一)依法保障权益
第一章第一条②与05版相比,新增了“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等表述。可见立法的目的是对学生管理行为依法规范,实现有法可依,同时突出强调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仅是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第一章第五条③也属于新增内容,再次强调了对学生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护,鼓励和支持学生重视自我。
(二)权利具体明确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④属于新增内容,赋予了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特别是明确了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四项权利,为学生在参与学校管理的过程中获取相关信息,参与管理活动,表达观点和监督学校管理行为提供了依据。第四章第四十条⑤对学校提出了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要求,为学生充分地享有这项权利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申诉程序初建
最醒目的修订莫过于新增的第六章学生申诉部分,从制度和程序上保障了学生权利的行使。
1.申诉机构
第五十九条⑥是对申诉机构及其组成的规定,申诉机构由学校成立,学校、老师、学生这样的组成可以较好地统筹兼顾,照顾到各方利益,尤其是原来没有话语权的学生。但是规定没有具体说明各方组成人员的比例分布,可能会使有表决权的学生处于弱势地位,依然发挥不了作用。在现有的设置申诉机构的大学章程中,也没有具体的内容。
2.机构权限
第六十一条①归纳一下申诉机构的权限主要在于三条:复查、建议暂缓执行、建议撤销变更。也就意味着申诉机构其实并没有实际的处理或者处分的权利,但是从程序上多给了学生一次机会,在行政机关介入之前,可以先在校内解决该问题。
3.申诉期限
第六十四条②对申诉权利的行使时间给出了限制,并不是无期限地等待学生,而是从侧面督促学生及早行使权利,唤醒学生的权利意识。
4.救济机关
第六十二条③明确了当学生在校内无法解决该问题时,可以申请救济的机关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缩小了管辖机关范围,减少踢皮球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
目前各学校在章程中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规定,2017年前通过的如《中国人民大学章程》《上海交通大学章程》《中国科学院大学章程》等文件中仅有申诉的权利,尚无组织机构设立的内容,2017年后通过的大学章程中,基本都会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章程、中南民族大学章程等。随着新规定的实施,许多大学的章程应随之调整。
二、学生自我管理
(一)促进自我管理
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将自我管理放到了学生实现自我的第一个位置,意义重大。以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八条为例④,与2005版相比“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是新增内容。学生的自主权较以前更高了,可以通过制定公约来实现自我管理,学校需要鼓励和支持。
(二)自我管理能力
但是鼓励支持学生自我管理的规定需要建立在学生具备自我管理的能力基础上。目前验证学生是否具备自我管理能力的标准无法统一,法律中仅民事行为能力标准可供参考。一般学生八周岁上学,经过九年义务制教育,经历了高考进入大学校园的学生,皆已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智力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适用该规定无可挑剔。仅有个别学生跳级低龄考入大学,可以特事特例,不具有普遍意义。由此可知,放权给本科学生,鼓励支持他们制定公约来自我管理是合法合理的。
(三)高职特殊之处
高职学生与本科院校学生相较却有较大区别,这是由不同学制决定的。高职学生有三年制和五年制之分,三年制高职与本科院校类似,录取的是高中毕业生,学生入校时普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年制高职却是录取初中毕业生,经过五年的学习,颁发高职(大专)毕业文凭。按照基本情况推算,学生初中毕业时为十六、十七周岁,在进入学校学习之后距离十八周岁尚有一段时间,属于因年龄原因而划归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有部分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学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就学生身份来说,这也属于特事特例,不具有普遍意义。因此绝大多数五年制高职学生在入学后并不具备相应的自我管理的能力,鼓励和支持他们制定公约来进行自我管理并不妥当,或因高职五年制学生总体数量在适用主体中所占比例较小之故,,未曾区分单独制定规范。建议对五年制高职进行区分,前三年的管理不适用以鼓励学生自主为特点的新规定,后两年可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