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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客现象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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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数码电子产品和网络技术越来越普及的今天,信息传播的技术门槛和价格门槛大幅度降低,“网络拍客”由此诞生并成为当今社会一个独特的群体。它不仅改变了传统的新闻传播方式,使得大众从新闻接收者向新闻传播者的转变成为可能,更是代表了一种新的社会流行文化的盛行。基于此,本文从法制及伦理的角度对网络拍客现象进行了考察,对“拍客一族”存在的依据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并为构建良好的“拍客文化”环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拍客;自媒体;宪法;人文关怀
如果要追溯拍客的历史,我想“拍客”该是跟照相机的出现而出现的。但在照相机特别是数码照相机没有普及的年代,“拍客”其实只是极少数人自娱自乐的专利,我们也可以把这些人称作“摄影爱好者”。它们所记录的内容范围比较狭窄,一般限于人文景观、家庭生活等。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摄录一体的相机、DV机、手机等数码产品已不再是奢侈品,摄影摄像成了绝大多数人们都能消费得起的一种生活方式,他们所记录的内容也大大拓展,人文景观、风俗习惯、社会事件几乎无所不包。而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后,人们的这种生活方式衍生出了这么一种独特的人群——网络拍客。拍客的涵义也在发生了悄然而深远的变化,即从图文影像到视频影像的过渡。对于网络拍客,百度百科的阐释是:互联网时代下,利用各类相机、手机或DV摄像机等数码设备拍摄的图像或视频,通过计算机编辑处理后,上传网络并分享、传播影像的人群。可以说,“网络拍客”的诞生,代表了一种新的社会流行文化的盛行。
一、网络拍客存在之依据
首先,网络拍客存在有法之依据。我们生活在法制社会,言行当不能僭越于法律,“法有明文规定方可行”,这是常识。但“彭城第一拍客”在为DV爱好者介绍其拍客经验的时候说的“法无明文禁止就可行”令笔者印象深刻,“就是说只要是在法律允许和限制的条件下,才能够决定取舍与否,就公民采访权来说,没有哪一条规定说公民没有采访权,或者是公民采访以后,触犯了哪一条可以制约的法律,受到约束和法律的制裁,现在可以说没有,那么如果说没有,就是默许,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会称其违法,所以公民采访权应该和法律的约束没有冲突。”如果说“彭城第一拍客”的说法还有点打法律的擦边球的话,那么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则可以说是为拍客的存在提供了法之依据。拍客们把所拍的图片、视频及文字等通过博客、播客等分享他们的信息,就笔者的理解,该属于言论、出版的自由。此外,如果“拍客”将拍照、录像当作一项艺术创作的话,国家不仅不限制,而且是积极支持的。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因此,从以上两方面来说,只要拍客们所拍的内容不庸俗、不侵权、不违法,他们都可以把自己的作品上传到网上与网民们分享。
其次,网络拍客满足了大众所需,颠覆了传统媒体的话语权,适应了当今社会民众对信息的多元需求。网络拍客可以说是自媒体的一种典型。美国新闻学会的媒体中心于2003年7月出版了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联合提出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对“We Media(自媒体)”下了一个十分严谨的定义:“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自媒体时代,网络技术和数码产品的普及,信息传播的技术门槛和价格门槛大幅度降低,这使得大众从新闻接收者向新闻传播者的转变成为了可能,也使得社会百态得以在广大民众中呈现,而不仅仅只是传统媒体所呈现的信息。拍客利用数码工具拍摄的各种内容,满足了市场经济时代人们对信息的多元需求,不少内容还成为了广大民众关注的焦点,这也给拍客们以精神动力并把拍摄之行为进行下去。
再次,网络拍客弥补了传统媒体的不足,打破了媒体的局限,并与传统媒体形成互动,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记者的角色。在一些突发性事件上,拍客们的镜头成了传统媒体获取新闻素材的一个有力的途径。伦敦地铁爆炸案、中国南方雪灾、汶川地震等,在传统媒体上都留下了拍客的烙印。在优酷、土豆、酷6拍客网上,我们也可以看到很多拍客的视频内容都是关于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的,而且在传播中也有对事件当事人的采访。为了更贴近百姓生活,把媒体办得更有特色,我们也看到,目前不少传统媒体也设置了相应的栏目或节目。如河南电视台《拍客行动》是全国首档以照片为载体展示人生百态的融情感、娱乐于一体的大型演播室节目。它以摄影爱好者的独特视角,讲述图片背后的故事,关注社会热点、关注百姓生活,受到百姓欢迎。再如《齐鲁晚报》推出了“拍客”版,在该版打造“拎机一动”、“拍客聚焦”等专栏,打造最佳“拍客联盟”品牌。一年多来,“拍客”版从每周1个版,增加到每周4个版。在实践过程中,一些优秀的拍客,已从单纯的摄影或摄像爱好者转为社会特殊生活的记录者。如“用平民眼光记录百姓故事”的“芝麻拍客”刘远祥所拍的网络视频《西单女孩》、《中国阿甘的故事》等等就曾感动了网民们,点击率甚至超过千万。他也因此于2010年月10月26日得到新华社“中国网事”邀请,并参加了新华社“中国网事”的选择策划会。
二、网络拍客存在的问题
尽管网络拍客有其存在的合理原因,他们对信息的传播确也起到了延伸和补充的作用,但其所暴露的问题也是明显的。
1、不少拍客所拍内容趣味低下,只为赚取点击率
有些视频或图片以夸张的文字命名,如“史上最牛”、“不看后悔”、“绝美”等。但看了之后,不少视频或图片与上传者所说却大有出入,真实性根本得不到保障。一些恶搞视频或图片不仅不能让公众吸取营养,反而会对社会精神文明建设造成很坏的影响,与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显相悖。
此外,随着拍客文化的盛行,一些厂商开始介入,他们雇佣知名拍客为其商品打造植入广告的网络电影。“这类拍客从网站上接任务,根据特定的主题拍摄视频,范围涉及MTV、各种体裁短句、公益广告、宣传片等,一个五六分钟的视频广告开价千元左右。”而对于植入性广告,目前是学界一个正在讨论的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不仅对广告主制作、委托、发布广告都有非常明确的流程,并且规定了在每个环节中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拍客作为一个拍摄、制作者,他们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责任?这个很难监督。
2、拍客与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的冲突问题
对于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这“三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指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网络拍客在传播视频或照片影像的时候,往往忽视相关法规,以个人喜好或是个人利益为中心而不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也因此常常与国家相关法规相冲突,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中国传媒大学南广版“艳照门”事件、海南师范大学女生宿舍遭偷拍事件以及郭晶晶的“红外线镜头偷拍事件”可以说是此中的典型案例。
3、拍客所引起的部分职能部门的管理错位问题
例如,为了有效的遏制交通问题,广州、武汉等地曾悬赏拍客拍相关交通违规行为。但对于该种举措,不少学者对此却并不认同,他们认为,拍客在进行该项工作的过程中,其性质已发生了变化:“拍客拍摄各种违规车辆的违规行为,然后把所拍录像传给交警队审阅,实质上是一种间接执法行为。而作为拍客个人,显然不存在这种执法权力。从权力的规范和赋予角度来说,交管部门应没有这种权力的赋予权力。所以,严格说来,拍客们的行为正当性值得怀疑。”就笔者看来,规范交通行为本来就是交管部门的责任所在,拍客的出现,可以说是交警权力的下移,但换种角度看,这又未尝不可说是交管部门自身的懒政。因此,这种结果,很可能会导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能错位问题。
4、拍客与人文关怀的冲突
中共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理念。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这两个新名词透露了中共“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变化”,体现了执政党对人的关怀、社会对人的关爱,也拉近了执政党与人民的距离。如前所述,就交通执法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好的执法应该是着重预防和管理,而不是为了罚款经济。而职业拍客为了取证,更愿意违规者将违规行为完成,而不是得到及时纠正,这不仅背离了交通管理部门的初衷,显然也背离了《行政处罚法》的宗旨和十七大报告精神。
三、网络拍客背后的思索
无可置否,拍客从出现至今,产生了不少有影响的优秀的作品,并且他们的出现亦为传统媒体注入了一股新的生机和活力,从而使得信息的传播手段更加多元,视角更加多样,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满足了信息时代人们的需求。然而,站在法制及伦理的角度考察拍客文化,我们会发现,不少拍客作品在选材上缺乏新意,不能推陈出新,缺乏张力和感染力,更有甚者,一些拍客为了个人利益或私欲而忽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为此,笔者认为,为了刚好地行使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积极地发挥网络拍客的信息传播职能,“拍客们”在记录社会生活时,至少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重人文关怀。不得制黄、传黄,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次,加强自律精神,为“拍客文化”设线,坚持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的理念,向广大老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