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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2014-03-14  |  点击:  |  栏目:现代职业教育优秀论文

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文件
 
浙政发[2001] 7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存在着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教育投入不足、素质教育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等问题,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了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快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步伐,特作如下决定:
    一、牢固确立基础教育的战略地位,明确发展思路和奋斗目标
    (一)以邓小平同志“三个面向”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地确立基础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基础教育作为我省建设经济强省、科教强省和文化大省的奠基工程,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把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保持适度超前发展。
    (二)基础教育要按照《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0一2020年)》的要求,坚持以普及为主题,以提高质量为根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重视发展儿童早期教育和特殊教育,到2005年基本普及从学前三年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的15年教育,到2010年基础教育总体水平接近或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为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三)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十五”期间不同地区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任务。
    欠发达地区要努力实现高标准高质量“普九”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达到  75%左右,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达到95%左右,3—5周岁的幼儿入园率达到80%左右。
    大中城市和发达地区要在高标准高质量“普九”的基础上,努力使基础教育总体水平率先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达到90%左右,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达到98%左右, 3-5周岁的幼儿入园率达到90%左右,积极实施0—3岁教育。
其他地区要实现高标准高质量“普九”,基本满足社会对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的需求,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达到  85%左右,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达到  98%左右,3一5周岁的幼儿入园率达到  85%左右,积极探索 0-3岁教育。
(四)多元化多形式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使高中阶段教育得到基本普及和协调发展。挖掘现有高中的潜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完全中学的初高中分离办学,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附属高中,扩大高中规模和优质教育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鼓励发展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沟通的综合高中。总体上保持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一比一的比例,促进协调发展。
    (五)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将其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坚持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完善体制,明确职责,确保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六)1985年以来,我省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极大地促进了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发展。要适应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坚持分级办学的基础上,完善基础教育的管理体制,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省和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础教育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宏观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扶持欠发达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基础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抓好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学校的建设和布局调整;统一发放教师工资;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负责依法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企业缴纳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帮助乡(镇)尤其是欠发达乡(镇)改善办学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承担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地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负责本地学校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依法征收农民缴纳的农村教育费附加,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村民委员会要在筹措教育经费、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改造危房、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继续发挥作用。乡(镇)、村要共同负责学校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维护治安和安全,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学生
辍学。
    (七)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将教师工资纳入财政预算,依法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教师工资总额。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市、区),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帮助解决教师工资问题。到2001年底前,各地必须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市、区),并按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将教师工资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教师工资不得从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也不得要求学校自筹解决。
      三、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加大基础教育投入
    (八)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基础教育特别是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投入。各地要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依法确保“三个增长”、“两个提高”。省原定从1999年到2003年提高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所占的比例每年不低于1.2个百分点的政策延续到2005年。各市、县(市、区)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所占的比例在“十五”期间也要逐年提高。各级财政每年的预算超收部分,应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
    (九)落实责任制,依法征足管好用好城乡教育费附加。向企业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不得减免。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区,向农民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在继续实行统筹提留费总量“一定三年不变”政策的基础上,其中教育费附加征收的数量和所占比例应不低于或保持1998年实行统筹提留费“一定三年不变”前的水平,具体数量、比例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各地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征收办法。但必须做好过细的宣传解释工作,主动减免经济特别困难农户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建立扶困助学制度,严禁委托学校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征收,严禁与学生入学挂钩。向企业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根据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教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需要,可由县级人民政府适当统筹,用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制度,坚持教育费附加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实行财务公开,加强监督管理。
    (十)保证中小学公用经费来源,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教育、物价部门根据各市、县(市、区)不同情况,逐一核定,并逐步缩小各地的差距。中小学收取的杂费,必须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公用经费除从杂费中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合理制定和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适当调整借读费范围和标准。合理确定代管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要根据当地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适当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幼儿教育收费占培养成本的比例。实行高中招生计划内外并轨,严格规范对择校生的收费。民办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学校可接生均培养成本收费。社区青少年教育机构利用社区力量和学校教育资源,举办学生自愿参加的以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的课外培训班等活动,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可按成本收取一定费用。面向学校的水电等公用事业收费按民用收费价格执行。
    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治理中小学乱收费。除省统一制定的基础教育收费项目外,各地各部门和学校均不得擅立收费项目,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建校费、赞助费、捐资费,严禁以办“小班”、“实验班”等各种名义加收费用。各级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委托学校收取任何费用,不准以各种名目向学校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各地要建立收费公开、公示制度,依法加大对乱收费
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一)把社会力量办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公办重点高中可利用社会力量和银行贷款,新办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学校,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可以优秀学校为龙头,组建跨地区、跨类别学校的教育集团,通过资产和人员重组,改造薄弱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在进一步办好公办学校、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学校等,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特别是城镇居民对基础教育的捐赠。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中小学和城乡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和幼儿园所得合法资金,在留足学校运转成本和发展资金后,可适当安排经费奖励学校举办者。
    (十二)盘活存量资产,利用银行贷款,加快学校建设。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基础教育重要性的认识,积极运用信用贷款等多种贷款方式支持学校建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并为学校提供方便高效的信贷、结算、咨询等综合服务。探索开办高中学生助学贷款项目,继续办好农户助学贷款业务,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要努力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加快学校建设的新路子。运用和盘活学校可置换的土地、政府用于学校建设项目的拨款等学校资产,争取银行贷款。也可用教学设施以外的资产,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各地要根据财力可能,安排贴息资金,支持教育贷款。
    四、加快调整中小学布局,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十三)因地制宜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根据城市化发展规划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实际,结合危房和薄弱学校改造,统筹规划学校布局,逐步实现学校布局合理化、办学条件标准化、教育管理规范化。小学尤其是山区、海岛的农村小学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适当合并,交通不便的地方仍可保留必要的村小。有条件的地方可举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各地要根据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盾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安全上学,防止学生辍学。城市中小学也要合理调整布局,通过土地置换、合并重组等措施尽快改变学校面积过小的状况。有条件的城镇,可适当集中建设学校,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各县(市、区)、乡(镇)要对学校和社会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尽可能共建共享。
    (十四)各地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充分考虑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调整的需要,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学校建设用地,有关规费除上交中央的外,予以减免。农村中小学建设用地,经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达成协议,也可采取长期租用的方式予以解决。城市建设土地的有偿使用收入,要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学校建设。城市房地产成片开发的,必须按照城市建设和学校布局规划,同步建好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调整后闲置的土地等校产,应通过置换全部用于学校建设。对学校置换的土地,减免缴纳出让金。乡(镇)、村过去捐赠学校办学的土地、房产等,未办理过拨手续的,有关部门要帮助补办手续。
    (十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校舍安全,决不允许用危房从事任何教育教学活动。把排除危房和改造破旧校舍列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首要项目,优先安排建设资金,保证两年内完成消除危房的任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农民集资,用于危房改造。经济欠发达。农民收入偏低的地方,也可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五、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欠发达地区基础教育发展
    (十六)进一步加大政府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从2001年到2005年,省安排五亿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欠发达地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补助要与当地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状况挂钩。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根据本地的财政状况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当地欠发达地区的基础教育,并研究制定扶困助学的政策措施,安排助学资金,扶助贫困家庭学生。从2002年到2005年,省每年安排1000万元,并鼓励海内外各界人士捐资,作为扶困助学专项资金,补助各地用于减免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和住宿费。
    (十七)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程。动员大中城市、发达地区和有条件的企业,对欠发达县(市、区)进行对口支援。各支援地区和单位主要通过出资,帮助受援地区改造中小学危房和破旧校舍,改善办学条件。每个支援地区还要确定一批中小学与受援地区的中小学结成对子,对口支援,提高教育质量。
    (十八)加强欠发达地区师资队伍建设。从2002年起,安排高等师范院校“专升本”计划,择优选拔高等院校的应届专科毕业生直接升入本科,毕业后到受援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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