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场域中的三重权力互动分析
内容提要:。近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国家权力在乡村的日益深入与近20年村落社区自治权的迅速成长造成了村庄场域开始出现前所未有的国家—村庄精英—普通村民的三重权力互动构架。其中国家权力通过宏观制度的导入和乡政权力发挥对村庄的控制和渗透;村庄精英在村落场域的三重权力结构中,居于承上启下的中介地位,构成村庄三重权力互动的交叉点和集合部;广大村民则掌握着村级治理权的所有权,但又必须委托给村庄精英们特别是体制内精英行使,在实践中,村民对村治的所有权往往落不到实处。随着《村委会组织法》的颁布和贯彻实施,特别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展开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进一步完善村落场域三重权力结构非均衡状况正逐渐改变。
关键词:村庄精英 国家权力 村民
一、问题的提出与立论
村庄政治是理解中国政治和乡村社会性质的重要领域,而对村庄权力分析则是理解村庄政治的基础。近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国家权力在乡村的日益深入与近20年村落社区自治权的迅速成长造成了空前复杂的权力互动呈现于村庄场域,构成了中国底层农村政治的动态的和主要的层面,因而成为理解村庄政治拼图的关键和衡量农村政治发展发展水准的重要标尺,也就自然成为近年乡村治理研究领域的热点。一些学者尝试运用当下流行的理论或方法去分析村庄场域的权力互动,比较成功的是国家——社会”关系与市民社会的分析框架。
实际上,国家——社会关系与市民社会理论不仅是村庄权力分析也是农村政治发展甚至整个中国社会转型与变革的主导研究工具。起初,人们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独立,对“市民社会”的倡导不遗余力。随着讨论的进一步深入,人们逐渐超越了这种简单化的模式。周其仁对中国农村产权的研究虽未完全摆脱这种简单化框架,但他已强调了村庄与国家之间的交易和博奕,强调彼此间的日常互动。 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注意到,国家与社会之间并不是简单的零和博奕,二者并不一定就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这样一种研究视角使人们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探讨大为深入。 而美国的简·奥伊(Jean Oi)在其名著《当代中国的国家与农民》一书中,自称她并不过于关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力量消长,而是更乐于讨论二者之间的互动方式。 这就将“国家—社会”范式推向一个新的深度。
崔之元针对时下流行的“国家—市民社会”的两层分析法,又提出了三层分析法,即“上层”(中央政府)、“中层”(地方政府和新兴资本大户)、“下层”(广大挣工资谋生的老百姓)。崔之元认为,从中央政府与普通民众的“上下联盟”来制约“中间层”地方精英的离心倾向,只是“上中下”三者良性互动的一个环节,另一个环节是“中间层”对“上层”过度集权的制约。 有学人则进一步运用崔之元的三层分析法,对中央、地方政府、民众三者在村民自治的决策过程在各自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进行了初步研究,认为现阶段要优化中国的政策,须建立一套中央、地方政府、民众三者健康互动的良性机制。 仝志辉、贺雪峰则把三层分析更加细化和微观化。他采用“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普通村民”的三层分析工具,把分析的对象缩小到村庄这一微小的景观之中了。借助这种三层分析法,他认为可以理解当前村庄权力运行的状况特别是村级权力的合法性状况。
上述研究已达到相当深度,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要么是仅仅对某一个村庄的权力互动进行个案研究,要么是脱离乡村的具体场景进行抽象的学理分析。
本文则是以前两类研究为起点,在收集大量的个案材料并亲历若干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建构村庄场域中国家—村庄精英—普通村民的三重权力分析框架,将一个个各具特色的微观提升为内涵丰富的宏观,达到对村庄权力结构的“具象”性(黑格尔语)认知。
一般来说,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中国从国家于社会之中产生之日起便反过来侵吞了社会,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政治系统与一盘散沙的弱小社会并存,表现出强国家、弱社会的基本特征 。《诗经》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类的经典辞句,表明国家取得了对社会的无所不在的统治权,但是,国家对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社会的实际控制在深度、广度和力度上受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治理能力等的限制,仍有其界限。由于小农经济是彼时社会的基本经济形态,它分散于地域辽阔的农业村落,以家庭为单位,自给自足,较为独立和封闭,国家自上而下的权力从未全面介入到农民的日常生活之中(与市场条件下国家通过改变一个经济参数就能实现社会的联动形成对比)。马克思·韦伯在分析传统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时,有过这样一段概括:“事实上,正式的皇权统辖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统辖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 因此,“在中国,三代之始虽无地方自治之名,然确实有地方自治之实,自隋朝中叶以降,直到清代,国家实行郡县制,政权延于州县,乡绅阶层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导性力量。” W·古德先生则从着重分析了乡村宗族势力在传统中国农村社? 岬那看笫屏Γ骸霸诘酃?耐持蜗拢?姓??沟墓芾砘姑挥猩?傅较绱逡患叮??谧逄赜械氖屏θ次?ぷ畔绱宓陌捕ê椭刃颉薄?nbsp;
21世纪中叶,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由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政权”中国共产党不仅在情感上与农村有着深厚的关系,而且更把农村作为国家政权的基础。因此加强对农村的控制是顺理成章的,这种控制又与国家工业化发展目标和“一大二公”的极左路线相契合,铸成了国家对农村社会的全面的深度行政控制,其组织形式就是“队为基础,三级所有”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的组织边界实际就达到了村社组织一级,村社组织的行政化使公社权力直接渗透入于农村社会的内部,“造就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经济控制与行政控制网络,使得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入和控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深度”, “不管是通过党支部还是生产队长,每个农民都直接感受到了国家的权力。”
可见在人民公社时期,村庄一级(大队)的权力结构是比较简单的。一方面在党的一元化领导和毛泽东个人高度集权的体制下,国家权力在横向和纵向上基本都是同质的,其各层级包括公社都大体上是一个单纯接受(党)中央指令的受控体;另一方面,基层农村社会也是集中统一的国家权力支配下的一个行政区域,缺乏最低限度的自组织能力和自治权。由上述两个方面组合而成的村落权力结构是严重失衡的、一边倒的。 始于70年代末期,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直接导致了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既定了农村权力结构被打破,单质的一体化的权力格局开始分化和分层,村庄场域开始出现前所未有的国家—村庄精英—普通村民的三重互动构架。
二、结构化的国家权力
(一)宏观制度的导入
1978年以来,中国农村经济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政治改革——实行“乡政村治”二元分离,虽然都源于农民的自发创造,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考察,是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 但其推广与合法性仍取决于国家权力的介入。即先是国家认可、加以推广,并将其不断合法化,后又以法律形式最终确定下来,这显然又属于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范畴。村民自治近20年的成长历程即其明证。早在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就指出,在基层社会生活中,要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以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1982年的十二大进一步强调,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1982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的本意是一个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或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关系的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某一地域的共同体由于经济上的封闭性或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的对中央政府的相对独立性。宪法中所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内涵至少说明,农村社会不再是一个行政化的社会,应该把农村社会非政治性领域的运作过程与国家系统内部政治性权力的运作过程区别开来。198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加明确地把国家的政权组织与村级组织作了制度化的区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国家政权组织,也不是国家政权组织的派出机构或附属物;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村民委员会开展的人民调解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村级秩序的维持主要依靠村民自我约束制度,如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村民道德评议办法,财务民主管理办法等。这些都反映出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性组织与政府组织的本质区别;2、为了使村民委员会真正成为一个自治性组织,而不至变为政权机构的附属物,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政府(乡镇)与村民委员会不是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指导——协助”关系,基层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可见,国家通过制度创新划定了国家与农村社会的权力边界,这一边界实际上是对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产权关系以及基于这种产权关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正式确认,从而为国家权力在农村的上收以及村庄自治权力的萌生和成长提供了制度保障,舍此,国家权力与非国家权力在村庄场域的互动便无从谈起。
当然在国家介入村民自治制度供给的过程中,广大农民也在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可以说,村民自治这种基层民主制度的导入过程是农民的主动性制度创新与国家强制性导入相结合的过程。
(二)国家权力层级中的乡镇权力
庞大的国家权力本身也是有结构和层次的。如果说改革开放以前国家权力基本上同质、同构、一体化,那么随着以“分权让利”为主线的改革的推进,国家权力开始出现地方化、部门化和分利联盟化等趋势,具体落实到村庄场域,国家权力的不同层级和部门各有其不尽相同的运作方式,发挥不同的功能,其中关键是乡镇。乡镇是国家权力在农村的基础和末梢,以乡镇党政组织为载体的“乡政”权力运行是国家权力与社区权力互为渗透、互为影响的连接点。
“乡政”权力运行主要由乡镇党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构成。对农村基层的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大量个案研究表明,“乡政”权力是一个以乡镇党委为核心,以乡镇党委书记为“当家人”,党政高度一体化和政治、经济、行政与社会权力高度集中的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 处于“乡政”权力 “金字塔”顶端的是乡镇党委书记,第二等级的是党委副书记,而以“行政一把手”排在第一位,第三等级的是党委委员及行政副职,第四等级是各站、办、所的负责人,处于权力结构边缘的是人大主席团、妇联、团委等机构的负责人。
虽然包括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内的一系列成文法律都已规定了乡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划定了乡政权力和村治权力各自的运作空间,但中国自上而下(中央—地方—基层)的压力型政治体制以及乡镇在这一体制中的特殊地位造成了乡政权力与村治权力在结构上的断裂,同时,国家的农村发展战略、乡镇政权的特殊功能 以及乡、村利益的分殊,又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乡政权力与村治权力在功能上的冲突,由此导致两种权力的运作界限不明、相互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当然从总体上看,代表国家权力、高度组织化的乡政权力是造成冲突的主要原因。大量的个案研究显示,以乡镇党委为核心的乡政权力既可能是村治权力成长的有力推动者,又可能是它的主要障碍,也就是说在村庄场域村庄精英和村民究竟能拥有多大的自主权,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乡镇。遗憾的是,多数乡镇对村治权力采取的是排斥和抑制态度。
三、扮演主角的村庄精英
在村落场域的三重权力结构中,村庄精英居于承上启下的中介地位,构成村庄三重权力互动的交叉点和集合部。因此对村庄精英的分析是村庄权力结构分析的切入点。实际上近百年来,中国大陆乡村政治精英的地位、作用一直是海内外研究中国农村问题的政治学家、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关注的焦点。他们的研究卓有成效,提出了许多富有创见和概括力、解释力的理论、概念。如早期的“双轨政治”(费孝通) 、“士绅操纵”(孔飞力) 、“士绅支配”(周锡瑞) 、“经纪体制”(杜赞奇) 。近期的“主人—代理人”理论(司考特·罗泽尔、李建中) 。“边际人”理论(王思斌) 、“保护人、代理人、承包人”理论(宿胜军) 、“庇护关系”理论(Oi ,Jean C)。 这些概念(理论)多少带有当年马克斯·韦伯所提出的理想型概念的印记,即依靠财富、地位和权力这三个范畴进行定义。 这里本文无意讨论精英概念的具体内涵。根据行文的需要,我们把精英限定为乡政村治格局下的村庄精英。贺雪峰、仝志辉将之分为治理型村庄精英(治理精英)和非治理型村庄精英(非治理精英), 吴毅提出了“村治中的政治人”的概念 ,党国印阐述了“乡村权势阶层”现象&nbs p;。我们则在两分法的基础上再进行详细的分析阐述。首先,我们主要把村庄精英分为掌握村庄正式权力资源的体制内精英和掌握传统资源等其它资源的体制外精英。其内涵和外延大体类似于治理精英和非治理精英。体制内精英即通常所说的村干部,指以行政村党支部、村委会的主要干部为代表的干部群体。其宽可以包括党支部正副书记、村委会正副主任、治保主任、民兵连长、妇联主任、共青团书记和会计等,其窄只指党支部正副书记,村委会正副主任等村里的主要干部。体制外精英主要指在村庄中有一定政治社会影响力的村民,包括宗族头人、宗教领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富裕起来的经济能人等。下面分而述之。
(一) 体制内精英
1、村庄性质与体制内精英
体制内精英掌握和运用村庄自治权力的状况不仅受制于国家权力特别是乡镇政权力而且也与村庄的性质直接相关。仝志辉、贺雪峰在《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一文中,按社区记忆和经济社会分化程度二维因素把村庄性质分为四种理想类型 。1、在社区记忆较强,经济社会分化程度低的村庄,当传统资源被少数人独占时,体制内精英往往由具有传统权威的宗族精英或宗教精英担任。当村庄治理精英在国家过度提取资源情况下进行村庄治理时,他会备感为难,村民此时甚至可能漠视他们的影响,而认可一些传统的宗族或宗教精英对村庄公共事务的支配。2、在社区记忆强,经济社会分化程度高的村庄里,有经济能人,有传统权威,有两者合二为一的“高大威猛型”精英。高强度的村庄社区记忆会带来将精力、金钱、关系投资在村内事务上的足够回报,富裕的高大威猛型精英有着将生活世界面向村内的理由,他们很可能充任村庄治理精英,这种情况下会极大地提高村庄权力的合法性。但同时由于非治理精英的强大,体制内精英的国家代理人意识就比较弱,而大多成为村庄秘密的守护者和村民利益的庇护人,有时甚至和村庄联合起来共同抵御来自乡镇方面的侵害。3、在社区记忆较弱,经济社会分化相对剧烈的村庄,经济资源往往掌握在村中? 切┧档闷鸹啊?斓闷鹗碌纳偈?耸种校?庑┤巳菀壮晌?逯械恼?涡匀宋铩>?檬盗π酆竦南执??镁?⒈晃?稍谔逯埔阅冢?晌?卫砭?ⅰ4死啻遄?缜?且淙趸??逯颇诰?⒌奔胰说囊馐恫蛔悖???砣说囊馐肚苛摇?、在缺乏社区记忆又缺乏经济分层的村庄,除村干部外,缺乏在全村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人物。普通村民一般处于原子化状态。体制内精英一般难以从村庄内获得相关利益,此时他们更乐于充当乡镇在村庄的代理人,以便从乡镇获得自己的政治、经济资源。此类村庄的体制内精英们在当前村务和政务合一的乡村关系前提下,可以在为乡镇办理政务时,获得利益多多的好处,这种好处不仅有乡镇行政对他的赞赏和经济上的奖励,而且乡镇行政在眼见他办理村务中谋取私利时,不闻不问。这种被选上来的体制内精英在缺乏村中价值支持和原子化村民强力约束的背景下,变成了赢利型经纪。 因为在目前中国的北方和中西部大部分地区属于上述中的后两种,占全国村庄的大多数,我们想就此做进一步的讨论。在此类村庄中,体制内精英处于干部系统和民众系统的边际地位,也正好处于乡镇干部、民众两个系统利益一致的结合点和利益矛盾的触发点上。在目前国家与农民日趋紧张的背景下,农民负担日趋变重,治理精英们在夹缝? 泄ぷ鳎?环矫嫠?怯涤邢嘤Φ闹拔凰?缍ǖ恼?紊矸荩??堑墓ぷ鞫韵笫潜匦胪瓿扇挝竦拇迕瘢?耸彼?窃擞玫氖钦?卧?颍涣硪环矫嫠?怯涤杏纱?诚肮咚?缍ǖ乃饺松矸荩?耸彼?窃擞玫氖撬饺嗽?颉U?卧?蛞?笏?前亚资柙督?乃饺嗽?蚍诺揭槐撸?饬礁鲈?蛑?涞某逋桓?卫砭?⒚橇粝乱桓鲂胪咨朴Ω兜哪烟?nbsp;。于是一方面为追求自己的政治前途要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一方面背离亲疏远近的私人原则而遭受村民们的唾骂,治理精英们面临着村庄权力合法化的危机。
乡镇同村民的利益要求不一致,迫使治理精英们在两种不同的行为期望中作出自己的选择。乡镇政府期望村干部能够有效实现上级意图,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而村民则希望村干部能代表他们,维护他们的利益。治理精英们一方面愿意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但另一方面他们对自己民本地位的认知,则使他们的行为带有明显的非规范性特点, 比如,不愿意承担责任,对乡镇的工作、指示只充当上传下达的角色。遇到麻烦问题,或告诉村民去找乡里的哪个部门或领导,或引导干部找拒不执行上级指令的村民,总之不使自己陷入困境之中;为了减少困难和自己的利益,村干部们总是代表村民强调完成任务之困难,尽量压低上级政府分配的任务指标;在执行乡镇政府下达的任务时常常是不推不动或打折扣,对于已承担或必须完成的任务往往是得过且过。当乡干部同农民发生矛盾时,村干部往往充当“和事佬”的角色。村干部常以处理好同乡干部、村民这两极的关系为直接目标,从而发生目标替代。这不仅使应有的管理行为走型,而且信息在传递过程中被他们过滤,从而导致管理效率衰减。这是导致某些农村社区失控、基层组织社会管理职能衰微的重要原因。 2、村支书与村主任
在体制内精英中,居于中枢地位的是村党支部特别是村支书和村委会特别是村主任。二者的关系实质上是党对农村的政治领导权与村级社区自治区之间的关系,它构成了村庄场域第二层权力的主体部分。
根据中共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最基层组织,是村各种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各项工作(包括村民自治)的领导核心。它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委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委会并支持和保障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充分行使职权。显然,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村委会又与一般接受党的领导的政治组织不同,它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以确认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依法办理自身事务的主要形式。那么,究竟如何处理村党支部的政治领导核心地位与村委会的自治权二者之间的关系?
诚然,在一些农村地区,由于村党支部软弱无力甚至陷于瘫痪,对村委会和村民自治缺乏应有的领导和帮助,村委会为家族、宗法势力所控制,村民自治名存实亡。 也有一些村委会借自治之名,企图摆脱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和监督,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财大气粗的企业经营者担任村委会主任的乡村。但从全国总体上看,比较普遍的情况是,更多地强调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并把这种地位简约为村“一把手”,而村委会主任实际上只是村党支部书记的执行者,村民把这种关系形象地概括为:“书记一张嘴,手中一支笔,主任跑断腿。”调查中我们发现这有以下几种典型表现:一是从人员素质上看,普遍存在着“强书记、弱主任”的现象。我们接触的数10位村书记大都精明强干,谈吐自如,熟悉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有驾驭全村的气魄,而村主任则多老实厚道,言语平直,以服从书记为天职,缺乏决断力;二是从村党支部内部构成来看,村委会主任兼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成为村党组织名副其实的二把手。这种情况在现阶段的农村占了绝大多数,它脱胎于从中央到乡镇五级政府与同级党委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往往一起开会,共同决定村中的重大事务,特别是经济事务,当然,书记拥有最终决定权。例如在经济比较发达的苏南地区,村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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