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部分首长问责制
为了强化行政责任制,促进部分行政卖力人恪尽职守,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防备和减少行政过失,依照行政构造行政首长卖力制的工作法则,新课程学习在线投稿 ,对峙实事求是、追究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制定以下步伐。
第一条 本步伐所称部分首长问责制,是指省教育厅对现任处室主要卖力人(以下统称“行政问责工具”)在所统领的处室和工作范畴由于存心大概不对,不履行大概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或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大概损害行政打点相对人的正当权益,给省教育厅以至全省教育系统造成不良影响或结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不履行法定职责,包罗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罗无正当依据以及不依照划定措施、规按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二条 行政问责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不当真执行上级党委、当局的指示、决策和上级带领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集会议定或决定事项,影响政令流通和省教育厅整体形象及工作的;
(二)不当真履行职责,打点法子不到位,导致工作方针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全省教育系统整体工作的;
(三)不依照法令规矩划定的权限、措施和时间组织查证和处理惩罚,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容隐、袒护、纵容,或指使、体现部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不凭据集体研究决定服务,大概不采用下级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失。
第三条 行政问责工具所管处室或所督工作范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行政问责工具相关的行政责任:
(一)因违反廉政、打算生育划定或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在实施行政惩罚历程中,未按有关划定、措施和事实依据实施惩罚,大概擅自改变惩罚幅度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全省教育系统带来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失的;
(三)在实施行政复议历程中,对切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合法理由拒绝受理大概不予复原,在法按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徇私舞弊的;
(四)不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该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予追究的。
第四条 对行政问责工具的问责,由厅务会或厅长按照上级带领或有关部分的要求,或国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工作查核评估功效以及实际工作环境提出,并责成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进行调考核实,提失事实依据,由省教育厅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有以下七种: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打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传递批评;
(四)诫勉;
(五)责令告退;
(六)依照有关划定给以行政处分;
(七)依法移送司法构造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法可以单独回收大概归并回收。
第六条 行政问责工具对责任追究不平的,可自受到追究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驻厅纪检监察室申请复核,个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平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构造申诉。在复核和申诉期间,不断止行政问责追究决定的执行;复核中发明追究错误的,该当及时更正并作出书面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