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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内涵、功能定位与着力点

2018-04-29  |  点击:  |  栏目:论文中心

作者:张志 赵鹏飞
  [摘 要] 伴随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集团化办学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的必由之路。正确认识职业教育集团化与企业集团之间的异同,把握职业教育集团化内涵应从“集团”延伸至“集团化”,既包括紧密型组织结构,还包括松散型的组织结构。针对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瓶颈,借鉴境外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经验,针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提出突破体制障碍、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升职业教育吸引力、实施中高本衔接四方面的功能定位,发挥政府对职教集团的宏观管理职责,赋予职教集团一定的资源支配权、以协同育人项目为抓手和推动职教集团建设三方面的工作着力点。
  [关 键 词]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内涵;功能定位;着力点
  [中图分类号] G718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7)34-0006-04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创新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经济发展重要智力与人才支撑的职业教育同样呼唤通过协同创新注入新的活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正是将行业、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各方资源整合,形成资源优势,通过搭建平台、资源共享、多元合作、协同育人、协同发展、协同创新等合作途径,形成多方利益共同体,促使人才培养链、产业链和利益链的有效融合[1]。
  2015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中明确指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须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引领,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机制为重点”,并提出“扩大职业教育集团覆盖面、健全职业教育集团运行机制、提升职业教育集团服务能力、优化职业教育集团发展环境”四大目标任务。如何将职教集团建设成为政府、职业院校、企业、行业等多方协作、交流、沟通的桥梁与纽带,成为培养复合型、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的主阵地,实现集团各成员单位互利共羸,是当前全国1000多所职教集团建设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正确理解“集团化办学”
  “集团化”最初是源自经济学领域的概念,对于“企业集团”定义为: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在统一管理基础上组成的经济联合体,它是一种具有多元化、多层次结构及股份制特点的垄断性联合组织。这种对集团的定义仅局限于紧密型的集团组织结构,而不能涵盖“集团化”。当集团从经济领域延伸到职业教育领域,其内涵就从“集团”延伸为“集团化”,它不仅包括紧密型组织结构,还包括松散型的组织结构。职教集团就是“集团化”内涵下的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資格的职业院校、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契约或资产为联结纽带而组成的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2]。职教集团与企业集团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一种以职业教育的教学、研究为主要活动的教育联合体,不以盈利为目的;各成员单位仍保持独立法人资格,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同时它与企业集团又有着具有共同的目标,即通过联合体的规模效应、资源优势、品牌效应达到集团高质量和集约化发展,从而实现集团各成员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二、我国集团化办学的瓶颈
  (一)境外集团化办学特征
  从国际职业教育发展来看,当经济发展走向工业经济的成熟阶段以及向知识经济过渡的阶段,,科技发展需要更多的专门性人才,集团化办学就成为一种各国及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共同选择。境外部分国家和地区职业教育发展时间较早,比较成功的集团化办学按主导实体不同可分为政府主导型、院校主导型、行业/企业主导型和自愿联盟型四类。各类型特征如下表所示[3]:
  (二)我国集团化办学的瓶颈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扶持下,全国以省级行政区域为主纷纷组建职教集团。据统计,截至2015年,全国已组建了1500多个职教集团,基本覆盖了全国各省(区、市)和各个行业,对职业教育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总体而言,仍然在集团体制机制、日常运行、功能定位等方面还存在诸多深层次问题。
  1.缺乏从理论及制度层面进行指导与规范
  我国现有政策虽然对职教集团的意义、作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作出了说明,但在顶层设计上对职业教育集团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同时缺乏明确的、可操作的、具有约束力的支持、激励和保障措施。这就导致许多职教集团虽然制定了章程、成立了理事会及相关机构,但进行实质性的工作时又因成员单位积极性不高出现无法持续开展的现象。这还需要政府主导,联合相关管理部门、学校、企业、协会、研究院所等相关机构,借鉴国外职教集团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实际,开展适合我国职教集团运行理论的探索与研究,并适时将研究成果上升为政策,以指导与规范我国职教集团的运行。
  2.集团内各单位法律关系与地位不明,缺乏约束力,“集”而不“团”
  职教集团不改变成员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经费拨款渠道,由政府、行业、院校、企业共同成立集团理事会,通过理事会章程明确各方的职责及权益,是一种松散的、约束力不强的关系。同时由于集团中企业与院校分属企业法人与事业法人,由独立的不同性质的法人单位所组成的集团其属性难以确定。法人身份的缺失及身份属性的模糊,使职教集团在登记注册、纳税、资产投入与管理等方面难以找到适用的法律法规,也难以以法人主体的身份就职教集团运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代表各集团内成员单位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必定会导致后期集团运行的发展受限。
  3.保障与激励机制空缺,导致集团可持续发展受阻
  由于院校与企业的利益诉求不同,集团内企业大多对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缺乏主动性,一般只对有效益和优秀毕业生有热情,而对需要持续投入、见效慢的职业教育过程(如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等)不感兴趣,绝大多数合作项目的开展是依靠职业院校主动与企业、行业联系或是通过政府出面才得以完成。从根本上来说,缺乏一种使职教集团的各方利益均得到有效保障的制度,实现多方互利共赢的动力机制或利益机制是企业难以深度参与职教集团建设与运行的根本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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