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李琼 发表期数:现代职业教育 2022年15期 本文字数:2526
[摘 要]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核心
课程,其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对学好其他法律学科起触类旁通、融会贯通的作用,对法学人才的培养发挥着重要作用。现阶段新疆理工学院民法学
课程受制于主客观因素,在教学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不能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通过对新疆理工学院法学专业对人才培养的迫切需求和民法学课程的特点及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与研究,分析民法学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迫切性,并针对民法学传统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以提高民法学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关 键 詞] 民法学;课程教学;措施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22)15-0124-03
应用型人才培养是我校自创校以来一直坚持的首要目标,我校法学专业的发展既要有所传承又要有所创新,既要传道授业又要服务社会,这是新时代发展赋予高校的重要使命。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在不断进步与转变,民法知识是预防纠纷和解决矛盾的关键。
民法学课程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内容繁多、博大精深,特别是民法典颁布以来,几乎各个院校的法学专业都把民法作为核心主干课程。通过讲授民法课程,学生能够理解:民事法律规则是将老百姓都认可的行事规则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既包括人身方面的处理规则,又包括财产方面的处理规则。通过民事案例教学,学生能熟悉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应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以及相互之间发生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规则,进而学会运用所学的处理事情的规则来解决人与人之间所产生的纠纷,从而具有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案件分析能力、实践操作能力等。目前,我校民法学课程基于主客观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最典型也最有挑战难度的是我校法学专业学生存在语言障碍,教学过程中互动性不强,故而影响教学质量。为此,笔者经过多次尝试和探索,对我校民法学课程教学改革提出以下改进思路和方案。
一、课程特点与教学目标
在法学专业领域流传着一句俗语“得民法者得天下”。民法学是研究社会主体日常所处的社会关系的一门学科,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学的基础性地位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十分凸显,也有着特定的培养目标,即在于夯实法学本科的基础性知识,在此基础上,不仅可以树立和增强法治维权意识,而且对民法典的实施有一定的实践意义,是法学专业的主干核心课程。
根据社会对人才的要求和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定位,我们针对性地制订了本门课的教学目标,除了掌握民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重要民事法律条文之外,还需要具备相应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解决民事纠纷的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学素养和创新精神,激发学生树立“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爱国情怀和使命担当。
二、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理论为主,缺乏实践
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我院法学专业的教育目标,根据近年来我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趋势,平均年级考研究生人数不足10人,也就是说仅有不足3%的学生会继续深造,日后可能会从事理论研究。相反,大多数学生侧重法律实务工作,,就业走向大致为公务员、律师、其他法律工作者,这与我校法学实践教育的目标是相契合的。那就要求平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侧重应用性、实用性,但是目前民法学课程教学过于理论化,授课方式也是传统的讲授,显然对于民族地区学生而言,由于汉语水平的限制,纯理论灌输式课堂太过枯燥,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法律知识的掌握离不开社会经验,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与实务脱节的教学方式是不可取的,从生活实践案例中去寻找连接点,才能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二)教学模式:讲授为主,缺乏互动
民法学课程知识点过于抽象,教师忙于讲解课程知识点,往往忽视了我院学生存在语言障碍,对抽象知识点的理解缺乏共情。我院招生数据显示,近三年法学专业招生的民汉比例接近1∶2,这个比例说明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法律的热情很高。我院法学专业对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懂法、执法和宣传法律的合格人才。因此,少数民族学生不仅要掌握好汉语,而且必须能够熟练地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用本民族语言给基层少数民族提供法律服务。以民法学课程为例,2018级、2019级、2020级三届民族班和汉族班的民法学专业期末考试成绩中少数民族学生的通过率虽然与汉族学生差不多。但是少数民族学生的主观题和案例分析题答题情况与汉族学生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虽然国家一直在推进汉语教学,始终坚持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汉语水平,但是少数民族学生通过汉语水平考试仅能说明他们具备基本的交流能力,并不能说明他们已经具备专业法律服务能力、法律宣讲的专业能力。这就需要通过改变教学方式,将抽象的民法学知识用学生容易接受的方式讲解。
(三)评价机制:终结性评价>过程性评价
在考核方式上,民法学课程考核方式单一,重结果、轻过程,采用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并重的考核方式,期末考试占绝大部分比例,且考核题型固定,达不到对各方面知识和能力考核的目的。在考核中,学生只在乎期末考试能否通过,对过程性考核不太重视,造成学生在日常民法学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容易放松警惕,而到了期末集中快速恶补,考查学生以记忆为主,造成学生死记硬背,应对考试,考完就忘记一大半,并且挑战度不够,缺乏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考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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