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俊友 郭倩楠 本文字数:2477
[摘 要] 并非所有种类的教师权威都具有正当性。基于“教书育人”与“对未成年人监护”“教育教学”的需要,教师对学生应当拥有理论权威与合法的实践权威。教师的理论权威与合法的实践权威具有不同的形成机制,教师理论权威的形成取决于教师要有多于并高于学生的知识,要有知识表达、教授的能力与技巧,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需要得到学生的认可。教师合法的实践权威的形成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教师的指令必须具有合法性;二是合法的教师指令必须得到学生的服从。
[关 键 词] 教师;理论性权威;合法的实践性权威;形成机制
[中图分类号] G64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9)22-0091-03
“教师权威的存在是一回事,教师权威的好坏是另一回事”,这句话表明并非所有种类的教师权威都是正当的,也并非所有
种类的教师权威都是教师应拥有的。但教师作为“教书育人”的专业人员与“教育教学活动”最直接的组织者与管理者,对未成年的正处于发展中的学生,,应当拥有理论权威与合法的实践权
威,并且还应当明晰这两类权威各自的形成机制。
一、教师应当拥有的两类权威
权威就是使人相信或服从的影响力。拉兹把使人相信的影响力称为理论权威,把使人服从的影响力称为实践权威。理论权威与实践权威区别很大:(1)理论权威告诉人们应当相信(或不相信)什么,实践权威告诉人们应当(或不应当)做什么;(2)理论权威给人们提供相信的理由,实践权威给人们提供行动的理由;(3)理论权威不具有强制性,实践权威却具有强制性;(4)理论权威作用于信仰领域,实践权威作用于行为领域;(5)理论权威的功能是使人相信,实践权威的功能是使人服从,等等。
(一)教师应当拥有理论权威
教师的理论权威也称教师的智识权威,是教师基于知识上或
智力上的优势地位而具有的对学生认识上的影响力。人类早期的智识权威,大多是通才、全才式的人物,他们掌握“百科全书式”的知识。而现代社会的知识权威,大多只能是某个领域的专门人才,因此通常被称为某方面的专家。
教育活动作为“上施下效、使学生向善”的活动,教师职业作为“传道、授业、解惑”职业,都需要教师具有理论权威。毕竟,教师是以教授学生知识为业的。无论“先教后学”“先学后教”,还是“边教边学”“边学边教”,一个称职的教师总是应当教授学生一些知识的。可以说,教师拥有知识,是教师从教的前提条件;而只有教师具备理论权威,才能更好地引导学生掌握人类积累起来的
文明。
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越来越多、越来越便捷,教师在传统社会中所处的“知识垄断者”的地位不复存在,那种教师仅靠手握一本《教科书课后问题参考答案》就能成为理论权威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外事问Google,内事问百度”正成为一种时尚,搜索引擎日益成为学生心目中理论权威的新宠。另外,随着“后喻时代”的来临,学生的“后发优势”明显提升,教师仅仅依靠“学道在先”就想成为理论权威的梦想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教师如何成为学生心目中的理论权威正困扰着广大的教师。
(二)教师应当拥有合法的实践权威
如果说理论权威是指向认识的,那么实践权威则是指向行为
的。我们说教师具有实践权威,即指“教师指令得到学生服从”;相反,我们说教师不具有实践权威,即指“教师指令没有得到学生服从”,但并非所有的实践权威都是我们所想要的。对明显违反法律、侵犯学生权益的教师实践权威,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尽快予以纠正。那么,为什么教师要对学生拥有合法的实践权威呢?
1.监护的需要
“每个人都应当是自己私域的主人,都应当公开地运用自己的理性”,這是西方“启蒙运动”的口号。但是对一个无力支配自身的人来说,受他人支配是可取的甚至是必要的。
作为儿童的学生,属于未成年人的范畴。由于他们的理性不成熟,一方面,他们没有能力做出正确的决策;另一方面,任由他们自主决策可能有损于他们自身现实的或者未来的利益。因此,出于保护他们自身利益的考量,在法律上将未成年人界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监护人只要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就可以对被监护人发号施令。父母是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他们承担对儿童的监护职责。而当儿童到达学校,脱离家长的监管时,谁应当担当起监管未成年学生的职责呢?英美国家的判例主张教师在法理上居于这些未成年学生的“代理父母”的地位,行使对未成年学生的临时监护;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普遍认为“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就表明学校(教师)接受了家长的委托,行使对学生的临时监护权。
总之,出于监护的需要,教师应当为未成年的学生做主。但这种基于学生理性不成熟、学生能力缺失与缺陷、学生无力支配自身的情况下的教师实践权威,只是个权宜之计、发挥的也仅仅是实践权威的辅助功能,而且确有越俎代庖之嫌。成长起来的学生会逐渐认识到本来属于自己的权利,并不断抗争。而在师生对抗中,学生自由的进步将意味着教师实践权威的隐退,并最终以学生私域的自治来取代教师对学生私域的主宰。当然,智慧的教师明白“该放手时就放手”“让学生在做中学”的道理,也能够把代劳的权利逐渐地、适时地归还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