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廖国华 发表期数:现代职业教育 2022年5期 本文字数:2673
[摘 要] 挪威学徒制历史悠久、传统深厚,在几经消失后又再度复兴,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学徒制从几乎停滞到今天在职业教育中占据中心地位,这一切离不开有效的教育改革措施。改革后的挪威现代学徒制的特点在于:上升到国家制度层面的三方合作;学生学习途径的多通道化;学徒培训方式的多元化。挪威现代学徒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职业教育改革有着诸多方面的启示。
[关 键 词] 挪威;现代学徒制;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22)05-0157-03
一、引言
挪威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CED)成员国中经常位居榜首。据欧盟国家统计数据显示,挪威职业教育中的高中生比例(2015年为50.1%)高于欧盟平均水平(47.3%),参加终身学习的成年人比例(2016年为19.6%)几乎是欧盟平均水平的两倍。还有其他各项指标,如校企合作、企业提供培训等,挪威也明显高于欧盟平均水平。究其原因,挪威拥有一套建立在三方合作原则基础上的职业教育制度与培训(VET)体系,特别是现代学徒制,侧重于校本培训与企业培训相结合,充分展示了向劳动力市场过渡方面的优势,也形成了挪威特有的“北欧模式”。
二、挪威职业教育学徒制的变革历程
(一)职业教育学徒制的起源与早期发展
挪威的学徒制传统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实行对学徒管理的行会。虽然挪威国王曾一度颁发明令禁止行会,而独家授权商业同盟会进行学徒的培训,但在16世纪60年代末,行会再度复兴,并成为挪威职业院校学徒制的基础。[1]挪威的职业教育真正始于19世纪,发展出了各种类型的职业与培训教育,并几乎影响其教育结构的每个层面,反映了挪威职业教育现代化的进程。随着旧的行会的崩溃和新兴的工业化开启,最初基于私人倡议和地方参与,市政当局及地方融资,在19世纪40年代,为当地农业学校以及航海学校提供资源,逐步形成了不同的职业学校机构。
20世纪30年代,随着挪威工党的掌权,职业教育与培训改革建议重新被启动。1940年,议会通过了职业教育法,使得技术学校能够受到法律保护。1950年议会又通过了学徒培训法,由国家委员会监管,到1958年共有45项行业学徒培训正式制度化。尽管如此,市场并没有对资格证书作统一要求,雇主组织的意见莫衷一是,20世纪60年代,注册学徒合同数量停滞不前,就业结构的转变致使以学校为基础的职业教育似乎更加有益,学徒制陷入名存实亡的危机。然而,一些企业对学徒培训的偏好让学徒制死灰复燃,他們在重要的行业领域安排招聘学徒进行培训,如挪威全国机械企业协会(MVL)。MVL认为职业教育的改革并不能比学徒制更能促进职业培训以及雇主对技术人员的需求。在这些行业领域里,继续以学徒为基础的招聘和培训实践再次复苏了学徒培训。
(二)20世纪70年代后对职业教育学徒制的改革
20世纪70、80年代,政府颁布了一系列职业教育改革措施。1974年,高级中学教育法的实施,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纳入同一个体系,并提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1980年引入了国家学徒培训补贴的新学徒法。1981年,修订后的学徒培训法第一次以法律名义申明:学徒制是挪威职业教育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2]
20世纪90年代,学徒制得到了强有力的发展,甚至扩展到传统手工业和工业领域以外的新领域。特别是1994年推出了重要的教育改革:所有16~19岁学生享有三年高中教育的法定权利,缩减合并基础核心科目,构建每个职业轨道的行业选择,增加国家对学徒培训的补贴,增进学校和企业的合作。[3]
自1994年教育改革以后,通过现代学徒制教育的挪威青年的比例从约5%升至30%,学徒人数从20世纪70年代初的约3 000人增加到2016年的近20,000人。也就是说,受职业教育的学生与受高中普通教育的学生平分秋色。
三、挪威现代学徒制的特点
(一)高层次的国家行为
挪威职业教育是属于国家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与全面施行。它依据挪威的《教育法》,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社会伙伴三方合作的制度。又根据《学徒培训法》等其他相关条例,享有高度的管理权下放。
在三方合作的制度中,最重要的是由国家层面的权力机构(教育部和教育培训局)负责课程、学科教学大纲、VET体系结构和行为。由教育部任命的全国职业教育和培训委员会在学徒培训年限等方面有决策权,并在总体层面提供职业教育与培训建议。八个职业培训委员会就特定行业组的培训提出建议,分别负责一个职业培训计划咨询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同时企业可以向它投诉有关学徒培训问题。
郡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高中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综合计划,分配国家预算提供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融资,用于提供给学生(学徒)及管理工作。每个郡都有一个职业培训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按照规定都有具体的咨询任务,其中主要有:提供质量框架,职业指导,监督学徒培训法规实施,审批培训企业资质,学徒培训合同,向企业划拨的学徒培训费用,聘任学徒培训考试的考核组成员,以及颁发技术工人资格证书。
三方合作的制度中社会伙伴的作用至关重要。社会伙伴在全国职业培训委员会和郡职业培训委员会均有代表,,并占多数席位,他们影响和参与制定、发展高中教育职业指导和培训的框架,在四年一度的国家集体劳动协议和两年期工资协议制定中,讨论有关合作培训成员企业培训合作的目标、权利、义务和程序。对于高等职业教育,社会伙伴则通过全国高等职业教育理事会进行合作。该理事会具体负责高中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技能主办秘书处,也是预测技能需求的主要机制以及协商高等职业教育事项。